(2015)绵竹民初字第258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原告德阳市公路机械化工程公司绵竹分公司诉被告绵竹市东北镇人民政府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德阳市公路机械化工程公司绵竹分公司,绵竹市东北镇人民政府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绵竹民初字第2585号原告德阳市公路机械化工程公司绵竹分公司,住所地绵竹市清道镇凉水井村。负责人张兴礼,经理。委托代理人苟时彬,绵竹市城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绵竹市东北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王加川,镇长。原告德阳市公路机械化工程公司绵竹分公司诉被告绵竹市东北镇人民政府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5日立案受理。现原告德阳市公路机械化工程公司绵竹分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绵竹市东北镇人民政府的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的行为属在法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且无规避法律之处,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德阳市公路机械化工程公司绵竹分公司撤回对被告绵竹市东北镇人民政府的起诉。本案减半征收诉讼费26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陈启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肖洪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