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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85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张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850号原告张某。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刘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对被告刘某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撤回对被告刘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苏东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武彩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