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武民初字第309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郭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初字第3093号原告郭某。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郭某负担。审判员  马志钢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