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盱管民初字第0040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高米丛与杨金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盱管民初字第00404号原告高米丛,工人。委托代理人李云志,盱眙县盱城法律服务法律工作者。被告杨金凤,驾驶员。本院在审理原告高米丛与被告杨金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高米丛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米丛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米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高米丛负担。审 判 长  陈 军代理审判员  赵学雷人民陪审员  孙克常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