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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4民初367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原告方某某诉被告徐某某、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某某,徐某某,刘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4民初3670号原告方某某,男,1985年5月24日生,汉族,住靖边县东坑镇。被告徐某某,男,1961年4月28日生,汉族,住靖边县张家畔镇东方大厦,居民。被告刘某某,女,1961年11月17日生,汉族,住址、职业同上,系徐某某妻子。本院在审理原告方某某诉被告徐某某、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免予收取。审 判 长  姬登峰审 判 员  常 伟人民陪审员  吴怀德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林 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