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下刑初字第006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黄某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杭下刑初字第00631号公诉机关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无业。因本案于2015年4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8日被取保候审。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下检公诉刑诉(2015)6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诈骗罪,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同年10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冠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4月19日12时37分许,被告人黄某在杭州市下城区香积寺路XXX号手机店内,使用事先准备的伪造居民身份证、虚假手机销售票等骗取店主被害人周某的信任,并以典当手机为名将1部真苹果6手机交给被害人周某,周某对手机检验无误后,与黄某商定以人民币4000元的价格典当。后被告人黄某在被害人周某封装真苹果6手机过程中,趁周某不备之机,使用事先准备好的高仿苹果6手机将真苹果6手机予以替换,并携带着从周某处骗得的4000元典当款、被调包的真苹果6手机逃离现场。同日13时2分许,被告人黄某在杭州市下城区香积寺路XXX号手机店内,以上述同样的方式,从店主被害人章某处骗取现金人民币3800元。同年4月24日0时许,被告人黄某在杭州市江干区九堡家苑二区某酒店门口被公安机关抓获,同时被查获虚假手机销售发票、苹果手机等作案工具。另查明,被告人黄某已将上述款项分别退赔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其本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周某、章某的陈述,辨认笔录、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清单及照片、接受证据清单、手机购买发票、身份证照片、调包手机照片、监控录像光盘、收条、谅解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其家属已代为退赔全部赃款并取得谅解,亦可酌情从轻处罚。结合本案的事实、情节及被告人的悔罪表现,对其可以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未随案移送的扣押在公安机关的高仿及真苹果6手机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张 恒 超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芳(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