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孟民西初字第0006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李三改与刘启胜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孟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孟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孟民西初字第00060号原告李三改,女,1953年2月2日出生。被告刘启胜,男,1957年6月28日出生。本院于2015年9月2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三改诉被告刘启胜物权保护纠纷一案,诉讼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三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三改承担。审判员 刘文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晓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