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香法湾民一初字第6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邓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香法湾民一初字第631号原告:邓某,男,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公民身份号码:×××4538。被告:张某,女,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公民身份号码:×××052X。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7099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聂斌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罗志斌第2页共2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