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沙法民初字第0974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09747号原告陈某某,男,1971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被告项某,女,1988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项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陈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某某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交纳12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吴实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赵祝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