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明法执字第149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佛山市高明区更合镇丰裕饲料店与曾兆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佛明法执字第1495号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高明区更合镇丰裕饲料店。经营者曾卫东。被执行人曾兆明,男,汉族,住所地佛山市高明区,居民身份证号码×××5018。关于佛山市高明区更合镇丰裕饲料店与曾兆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佛明法更民二初字第42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曾兆明在判决生效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高明区更合镇丰裕饲料店支付货款64000元及利息1008.22元,负担诉讼费7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费886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令其在通知书指定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逾期未予履行。经查,被执行人曾兆明本院辖区在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等金融机构无银行存款记录,在有关部门也没土地、房产财产记录,在高明农商行沧江支行扣划存款5461.14元,在车管部门虽有车辆记录,但没变卖的价值。本院认为,虽扣划了被执行人的部分存款,未足够清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但经穷尽执行措施,在现阶段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佛明法执字第1495号案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先谷审 判 员 颜 熙代理审判员 何保民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房朝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