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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执字第0250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王华与高秀春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华,高秀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怀执字第02502号申请执行人王华,男,1942年7月10日出生。被执行人高秀春,男,1973年1月6日出生。本院于2015年7月13日作出(2015)怀民(商)初字第0353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高秀春应给付申请执行人王华借款20000元,但被执行人高秀春未自动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以及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高秀春的银行存款二万元。二、冻结、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高秀春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三、查封、冻结、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被执行人高秀春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四、以上冻结、划拨、查封、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被执行人高秀春财产以借款本金人民币二万元及至还清欠款或履行生效文书确定义务之日止的利息和应由被执行人承担的案件受理费一百五十元、执行费二百元为限。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施章义审 判 员  张春阳代理审判员  周忠良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英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