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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东执民字第155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象山名佳针纺织有限公司、陆永备等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象山名佳针纺织有限公司,陆永备,胡小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东执民字第1557号申请执行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住所地:宁波市江东区。代表人:王水荣,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朱佳莹,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史伟,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象山名佳针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象山县。法定代表人:干国成,该××董事长。被执行人:陆永备。被执行人:胡小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被执行人象山名佳针纺织有限公司、陆永备、胡小平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已执行到位12000元;被执行人名下房地产系抵押给案外人,一时难以处置。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春光审 判 员 杨柳艳审 判 员 陈 莹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毛忆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