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民二初字第233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9
案件名称
黄秀荣与吕日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二初字第2336号原告:黄秀荣。委托代理人:黄若琛,广西金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吕日红。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秀荣与被告吕日红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秀荣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诉权的行使是当事人的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秀荣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22元,由原告黄秀荣负担。审判员 李 康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苏琼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