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商州刑初字第0013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潘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商州刑初字第00134号公诉机关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潘某,男,1991年4月14日出生于陕西省商洛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6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商南县看守所。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检察院以商区检诉刑诉(2015)1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潘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潘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5年4月20日晚,被告人潘某伙同郭某(在逃),经预谋后撬门进入樵某甲家,盗取现金3000元、价值535.50元稻花香牌大米7袋,后二人于同年5月的一天,采取同样的方式,再次进入樵某甲家,盗取稻花香牌大米3袋,价值229.50元。2、2015年5月7日12时许,被告人潘某窜至商州区黑山镇东川村一组侯某某家,盗取线手套42双、充电手电筒1个、蜂蜜2斤、苏泊尔牌烧水壶1个,价值301.80元。3、2015年6月3日23时,被告人潘某窜至商洛市商州区黑山镇张湾村一组樵某甲家,撬开二楼木门盗取蓝色棉袄1件,欲盗取其他财物时被樵某甲当场抓获。另查明,2015年9月2日,公安机关将从被告人潘某家中的扣押的线手套42双、蜂蜜2斤、苏泊尔牌烧水壶1个发还被害人侯某某,将蓝色棉袄1件发还被害人樵某甲。上述事实,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人樵某乙、张某某证言,被害人樵某甲、侯某某陈述,商州区价格认证中心物品估价鉴证结论书,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搜查笔录,指认笔录等证据证实,与被告人潘某的供述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先后4次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总价值4066.8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潘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潘某案发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退还了被害人部分物品,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潘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4日起至2016年3月3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张 瑞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杜苏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