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江岸保字第0055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湖北鑫泰担保有限公司与陈志雄、刘文霞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湖北鑫泰担保有限公司,陈志雄,刘文霞,熊勇,刘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江岸保字第00553号申请人湖北鑫泰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江大路特1号同安大厦B座10楼2号。法定代表人景虹,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涛(特别授权代理),湖北鑫泰担保有限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吴小蕊(特别授权代理),湖北鑫泰担保有限公司职员,被申请人陈志雄,被申请人刘文霞,被申请人熊勇,被申请人刘帆,申请人湖北鑫泰担保有限公司因保证合同纠纷,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刘帆名下位于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盘龙城经济开发区刘店村恒大名都第24栋1单元14层2号房屋。申请人湖北鑫泰担保有限公司以其注册资金为保全提供信用担保。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北鑫泰担保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刘帆名下位于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盘龙城经济开发区刘店村恒大名都第24栋1单元14层2号房屋(合同备案号:黄113019231、建筑面积144.10平方米)。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申请人应当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周汉忠二O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陈丹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