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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执字第10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1-08

案件名称

杨立烈与农贵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立烈,农贵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天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天执字第108号申请执行人杨立烈,个体户。被执行人农贵日,个体户。申请人执行人杨立烈与被执行人农贵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天等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21日作出的(2012)天民初字第7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杨立烈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农贵日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至此,本案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天等县人民法院(2012)天民初字第7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耀文审 判 员  许大虎代理审判员  赵维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黄日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