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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任执字第282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蒯同义与济宁市市中区农业生产资料总公司、济宁市任城区供销合作社所有权确认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任执字第2828号申请执行人蒯同义。被执行人济宁市市中区农业生产资料总公司。被执行人济宁市任城区供销合作社。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房屋确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本案应依法裁定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2015)任民初字第431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凌云审判员  周新宇审判员  宋 连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卓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