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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广水刑初字第0024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丁某滥伐林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广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鄂广水刑初字第00243号公诉机关广水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丁某,农民。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15年9月9日被广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5日被取保候审,现居住在家。被告人丁某犯滥伐林木罪一案,由广水市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10月9日以广检刑诉(2015)218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水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祝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丁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被告人丁某从广水市武胜关镇金鸡河村村民杨志刚手中购买了其承包山场的林木资源,并以杨志刚的名义办理了鄂000270**号林木采伐许可证,林业主管部门准许其于2013年12月12日至12月30日在山场范围内采伐其他硬阔类林木蓄积10立方米。后因天气原因,林业主管部门同意其采伐时间延期至2014年4月5日前完成采伐计划。自2013年12月至2014年5月19日间,被告人丁某先后雇请汪某等人在广水市武胜关镇金鸡河村教化湾山场砍伐杂木蓄积54.07立方米,超过批准采伐蓄积44.07立方米。案发后,被告人丁某于2014年9月9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认定上述事实证据有:1、丁某的人口信息、情况说明、有关证明、林木采伐许可证;2、证人汪某、华某的证言;3、丁某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测笔录、结论及刑事照片。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超过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林木采伐数量,滥伐林木,数额较大,侵犯了国家森林资源的保护制度,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丁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丁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社会矫正机构的评估意见,可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丁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刘志勇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阳 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