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浮行初字第0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柯正娣与浮梁县人保局、浮梁县人民政府、第三人景德镇圣泰陶瓷有限公司工伤行政确认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浮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浮梁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柯正娣,浮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浮梁县人民政府,景德镇圣泰陶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
全文
江西省浮梁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浮行初字第08号原告柯正娣,女,汉族,1965年2月10日出生,住浮梁县。。委托代理人章燕靓,江西泰方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浮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浮梁县。法定代表人宁少瑜,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徐泉河,该局副局长,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汪儒,该局工作人员,一般代理。被告浮梁县人民政府,住所地浮梁县。法定代表人孙艳峰,该县县长。委托代理人吴子金,江西泰方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第三人景德镇圣泰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浮梁县。法定代表人闵向东,该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章临曙,该公司法务人员,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柯正娣诉被告浮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浮梁县人民政府工伤行政确认一案中,因原告柯正娣经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原告委托代理人章燕靓经出庭通知书通知亦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照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柯正娣负担。审 判 长 郑淑仪审 判 员 占阳生审 判 员 但 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许 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