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长民初字第29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陈XX与刘XX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XX,刘XX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2991号原告陈XX。被告刘XX。原告陈XX与被告刘XX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剩余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审 判 长  姜耀辉人民陪审员  蔺慧群人民陪审员  于贵春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宋 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