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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执字第173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黑龙江鹏伟混凝土搅拌服务有限公司与哈尔滨市南岗区王岗镇新胜村村民委员会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黑龙江鹏伟混凝土搅拌服务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南岗区王岗镇新胜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1730号申请执行人黑龙江鹏伟混凝土搅拌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王岗镇卫星村。法定代表人李俊坤,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哈尔滨市南岗区王岗镇新胜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王岗镇新胜村。代表人朱会忠,职务村委会主任。申请执行人黑龙江鹏伟混凝土搅拌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哈尔滨市南岗区王岗镇新胜村村民委员会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5)南王民初字第22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黑龙江鹏伟混凝土搅拌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工程款792501元及利息80266元、案件受理费6264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南王民初字第223号民事调解书已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亮审 判 员  吕中英代理审判员  周海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于婉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