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吉乾民初字第171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原告乾安县茂源调料批发部与被告唐蕴佳、王琳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乾安县茂源调料批发部,唐蕴佳,王琳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原告乾安县茂源调料批发部与被告唐蕴佳、王琳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2015)吉乾民初字第1719号原告:乾安县茂源调料批发部。负责人:刘忠影,女,1965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乾安县人。被告:唐蕴佳,男,1983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乾安县人。被告:王琳琳,女,1984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乾安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乾安县茂源调料批发部与被告唐蕴佳、王琳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乾安县茂源调料批发部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9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丛宪仁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健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