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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吉乾民初字第171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原告乾安县茂源调料批发部与被告唐蕴佳、王琳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乾安县茂源调料批发部,唐蕴佳,王琳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原告乾安县茂源调料批发部与被告唐蕴佳、王琳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2015)吉乾民初字第1719号原告:乾安县茂源调料批发部。负责人:刘忠影,女,1965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乾安县人。被告:唐蕴佳,男,1983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乾安县人。被告:王琳琳,女,1984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乾安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乾安县茂源调料批发部与被告唐蕴佳、王琳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乾安县茂源调料批发部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9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丛宪仁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健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