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商初字第371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安兵与孙瑞江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兵,孙瑞江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商初字第3712号原告安兵,农村居民。被告孙瑞江,农村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32元,减半收取1616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柳孔圣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官雪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