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郸民初字第178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田子军诉被告单金亭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郸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郸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郸民初字第1789号原告田子军,男,汉族,1963年11月20日出生被告单金亭,男,汉族,1970年8月5日出生被告单氏(又名何效英),女,汉族,1945年8月1日出生,住址同上。村民。系被告单金亭之母。身本院在审理原告田子军诉被告单金亭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田子军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是其诉讼权利的正当行使,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子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绍山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璐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