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平执行字第62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占淑珍与林河北、吴玉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和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占淑珍,林河北,吴玉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平执行字第628号申请执行人占淑珍,男,1967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平和县。被执行人林河北,男,1970年3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平和县。被执行人吴玉平,女,1974年12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平和县。申请执行人占淑珍与被执行人林武成、赖冠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平和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平民初字第855号民事调解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占淑珍申请执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即被执行人林武成、赖冠琼支付申请人借款人民币97000元,本院予以受理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平执行字第62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许春福审 判 员 朱杰光代理审判员 朱小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叶振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