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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东开民一初字第0124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李旭军、袁勇与袁勇、袁文文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旭军,袁勇,袁文文,中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武汉曙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东开民一初字第01242号原告:李旭军。委托代理人:张秀女,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世银,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袁勇。被告:袁文文。被告:中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姑嫂树路12-2号。法定代表人:肖元良。被告:武汉曙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山大道465号。法定代表人:王开安。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旭军诉被告袁勇、袁文文、中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武汉曙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旭军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旭军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旭军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473元减半收取1236.50元,由原告李旭军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边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高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