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民初字第0019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XX、龚兴荣与连云港卓达实业有限公司、王猛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初字第00192号原告XX。原告龚兴荣。委托代理人张文定,连云港市法院离退休工作者协会法律工作者。被告连云港卓达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恒忠,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勇,江苏苍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猛。被告王猛。被告连云港市云台山风景名胜区云台街道渔湾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顾天奎,主任。委托代理人魏凤海,该村民委员会支部书记。本院在审理原告XX、龚兴荣与被告连云港卓达实业有限公司、王猛、连云港市云台山风景名胜区云台街道渔湾村民委员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XX、龚兴荣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XX、龚兴荣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XX、龚兴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用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XX、龚兴荣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盛新海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淑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