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苍刑初字第150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章某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温苍刑初字第1506号公诉机关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章某,无业。因本案于2015年10月20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苍南县看守所。苍南县人民检察院以苍检公诉刑诉(2015)12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章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苍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德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章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苍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0月19日晚上,被告人章某醉酒后(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5mg/100ml)驾驶浙C×××××小型轿车,由苍南县龙港镇南城路与龙翔路路口驶往龙港镇新美洲村方向。当日22时29分许,途经龙港镇龙魁线龙翔南路2147号前路段时,被公安交警当场查获。上述事实,被告人在法庭审理时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章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章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醉酒程度不深,未造成实际损害后果,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章某犯危险驾驶罪,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马显兵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陈明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