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鼓民保字第116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林义明与林萍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林义明,林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鼓民保字第1168号原告林义明,男,汉族,1963年5月14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被告林萍,女,汉族,1971年9月20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原告林义明诉被告林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查封、冻结、扣押被告等值于220000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告等值于220000元的财产(财产清单另列);查封原告提供的担保物:坐落于福州市仓山区建新镇浦上大道339号中茵加州花城*#楼*单元房屋(产权证号:榕房权证R字第××号,所有权人林义光)。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沈 谞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郑文欢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