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中法立民终字第326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深圳市力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黄榆、林文超、安娜、林炎新、深圳市生物谷科技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市力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黄榆,林文超,安娜,林炎新,深圳市生物谷科技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立民终字第326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力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楚颖。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榆。原审被告:林文超。原审被告:安娜。原审被告:林炎新。原审被告:深圳市生物谷科技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炎新。上诉人深圳市力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黄榆、原审被告林文超、安娜、林炎新、深圳市生物谷科技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5)深宝法民一初字第1699-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协议无效。但一方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另一方未在仲裁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期间内提出异议的除外。”本案中,各方当事人在涉案《借款合同》第十二条中约定:“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甲乙双方因本合同发生的任何争议,由双方协商或者通过协调解决。协商或者协调不成,任何一方应将争议提交深圳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第十三条第3项约定:“本合同订立、履行以及纠纷处理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本合同当事人因本合同的订立、理解、履行发生争议,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或一方当事人不愿意进行协商,各方均可向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涉案《借款合同》中的仲裁协议���《借款合同》第十二条无效,本案因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确定管辖。本案为借款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被上诉人的住所地位于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辖区,各方当事人在《借款合同》第十三条第3项中约定由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管辖,合法有效,本案应由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涂超群审 判 员 黄 新代理审判员 夏 静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陈 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