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贵执字第0067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刘春有与丁文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春有,丁文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贵执字第00674号申请执行人:刘春有,男,汉族,1973年7月生,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被执行人:丁文圣,男,汉族,1971年10月生,住安徽省池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春有与被执行人丁文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人同意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贵民二初字第0005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杜志鹏审 判 员 王红梅代理审判员 钱双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周 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