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陇执字第0058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杨小龙诉李建春、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陇执字第00582号申请执行人:李建春,男,生于1988年1月17日。被执行人:杨小龙,男,生于1970年3月6日。杨小龙诉李建春、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判决生效后,权利人李建春据(2015)陇民初字第00611号民事判决书之内容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李建春依据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人民币3950元,并申请执行迟延履行金500元。本院向被执行人杨小龙发出执行通知后,被执行人杨小龙与申请执行人李建春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李建春自愿放弃迟延履行金。被执行人杨小龙自动履行了3950元的给付义务。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陇县人民法院(2015)陇民初字第00611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苏满祥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智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