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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洛开民初字第45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张淑艳诉姚小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洛开民初字第452号原告:张淑艳。被告:姚小峰。上列原告张淑艳诉被告姚小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淑艳、被告姚小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于2013年11月25日以手头急需用钱为由向原告借款2000元,让原告打入其指定账户,原告有转账成功的交易凭条为证。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还款,被告拒不还款。现状诉请求:(一)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000元及逾期利息;(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我不认识原告,从来也没有借过原告钱。原告针对诉称提交如下证据:(一)转账凭条,证明潘教锋让我给被告转过账,替潘教锋还钱,姚小峰欠我2000元;(二)民事判决书一份,证明方向同证据1。被告针对辩称未提交证据。被告对原告证据发表如下质证意见:对证据真实性均无异议,被告确实收到了原告的2000元,但是这是潘教锋还被告的钱,收到该2000元后潘教锋也给我打过电话确认。本院根据当事人的陈述、举证、质证及诉辩意见,对本案的事实确认如下:2013年11月份,潘教锋向被告借款2000元。2013年11月25日,原告同潘教锋一同到ATM机上向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账户上转账2000元用以归还之前潘教锋所借被告的2000元。庭审中原告自认该转账的2000元钱系潘教锋向其所借,潘教锋让其将钱转至被告账户用以归还潘教锋欠被告的2000元。潘教锋当庭辩称,向被告转账2000元用以归还欠款属实,但该2000元钱并非是自己向原告所借,而是自己向被告账户转的款,转款凭条事后交给原告保管而已。本院认为,原告自认本案所诉的2000元借款系潘教锋向其所借,故原告现主张被告归还该2000元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二条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张淑艳的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50元,由原告张淑艳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瑞丽人民陪审员  张识博人民陪审员  武晶晶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来亚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