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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七民一初字第342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李智超与闫换换、曹广、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七民一初字第3420号原告李智超,男,汉族,1991年12月3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杨艳玲,河南未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闫换换,女,汉族,1987年6月27日出生。被告曹广,男,汉族,1985年1月29日出生。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郑州市农业路72号国际企业中心A座。负责人张志斌,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李智超诉被告闫换换、曹广、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李智超于2015年10月27日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智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智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智超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国宁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瑞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