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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阜民二终字第0015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金春芳与阜新市清河门区河西镇东堡子村村民委员会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阜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阜民二终字第0015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金春芳委托代理人:张立新,辽宁金佳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阜新市清河门区河西镇东堡子村村民委员会。负责人:刘金武,该村民委员会主任。委托代理人:颜廷玉,阜新市清河门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上诉人金春芳与被上诉人阜新市清河门区河西镇东堡子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东堡子村委会)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阜新市清河门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5日作出(2015)阜清民二初字第00034号民事判决。宣判后,金春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金春芳及其委托代理人张立新、被上诉人东堡子村委会的负责人刘金武及其委托代理人颜廷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2015年2月3日,东堡子村委会向一审法院起诉称:2009年省市农委为发展养殖业并结合清河门区皮革产业基地的未来发展,批准在东堡子村建设肉牛养殖小区。经市、区、镇选址,批准将小区建设在东堡子村原菜园子(即目前的小区)。村民们按照自愿的原则到村里报名并交纳相应的土地租金后就取得进入小区养殖的资格(租占承包地费用为一次性上打租交纳三年,2.7亩/栋,600元/亩,即4860元)。金春芳取得一栋牛舍的养殖资格后,2012年3月至2015年3月的租占承包地费用4860元至今拒不交纳。故请求依法判令金春芳偿还东堡子村委会2012年3月至2015年3月的租占承包地费用4860元人民币并承担拖欠期间的利息。金春芳辩称:土地不足2.7亩,我们自己量的是每栋平均2.516亩;东堡子村委会租给我的土地在沉陷区,牛舍用地是东堡子村委会带领区、市领导选的,我们不知道是沉陷区,清河门矿发放的土地沉陷补偿款至今没给我,因为土地沉陷给我们造成了很大损失,因此2012年-2015年土地租金没交。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2月,清河门区政府决定成立东堡子肉牛养殖园区,并将园区建设在东堡子村原菜园子(即目前的小区)。2009年6月8日罗阳与东堡子村委会签订了《东堡子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委托转包合同》,合同约定罗阳租用土地用途为建设牛舍,养殖肉牛,租金为一次性上打租交纳三年,2.7亩/栋,600元/亩,即4860元,租用期限为10年。罗阳交纳了2009年至2012年的土地租金后取得一栋牛舍土地使用权,后罗阳将牛舍转卖给金春芳,2012年3月至2015年3月租金4860元金春芳未交纳。另查,自2010年末养殖小区出现土地沉陷现象,致牛舍多处受损。一审法院认为:双方自愿签订《东堡子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委托转包合同》,实为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出租合同,符合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各自履行自己的义务,金春芳承租东堡子村委会土地应履行支付租金的义务。金春芳提出的抗辩意见1、所租用土地不足2.7亩因证据不充分不予支持;2、所租用的土地沉陷致牛舍受损与本案无关联性不予支持,金春芳可另行提起诉讼。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金春芳给付东堡子村委会2012年3月至2015年3月间租金486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2月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以上款项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如果未按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诉讼费用100元由金春芳负担。金春芳的上诉理由及请求: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2009年6月8日,罗阳与东堡子村委会签订的合同中租用土地用途为建设牛舍,养殖肉牛,后罗阳将牛舍转给金春芳,但租用的土地在2010年末出现土地沉陷现象,致牛舍多处破损,东堡子村委会在租赁期间没有能够保证出租的土地符合约定的养牛用途,最终导致其不能正常养牛,并且金春芳所租用的土地面积不足合同约定的2.7亩,东堡子村委会具有欺诈的故意,双方所签合同应属无效。故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判,予以改判或发回重审。东堡子村委会辩称:原审查明事实清楚,判决结果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金春芳的上诉,维持原审判决。本院审理查明,原审认定事实属实。本院认为,东堡子村委会与养殖户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享有各方的权利和履行各方的义务,作为合同相对人的东堡子村委会已完成合同约定的相关义务,养殖户应当给付土地租金,养殖户拖欠土地租金的行为应属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关于金春芳提出的土地沉陷致牛舍多处破损,最终导致其不能正常养牛,东堡子村委会在租赁期间没有能够保证出租的土地符合约定的养牛用途,其土地沉陷致牛舍破损与本案具有关联性的上诉主张,养殖园区成立后,牛舍已经建设完成,养殖户并已实际使用,东堡子村委会的建设义务已经完成,土地沉陷确实影响到了养殖户的经营,但土地的沉陷系煤矿采煤造成,属于第三人侵权所致,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第三人侵权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被侵权人应当向合同相对人履行违约责任,被侵权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关系另行解决。本案中,养殖户因拖欠土地租金应当向合同相对方东堡子村委会承担违约责任,养殖户的损失是由第三方煤矿采煤导致土地沉陷所致,养殖户与煤矿之间的侵权纠纷应另行解决。关于金春芳提出的土地面积不足2.7亩,东堡子村委会具有欺诈的故意,双方所签合同应属无效的上诉主张,因金春芳未能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故对此上诉主张不予支持。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判决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金春芳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杨晓光审 判 员  崔立春代理审判员  王 玥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娄 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