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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南法立保字第24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7-02-13

案件名称

何有仔、陈华颂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何有仔,陈华颂,阜阳市颍州汽车运输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南法立保字第2461号申请人:何有仔,男,汉族,1953年2月12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委托代理人:叶燕玲,广东熊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陈华颂,男,1983年9月10日出生,住广东省阳西县。被申请人:阜阳市颍州汽车运输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阜阳南路。申请人以被申请人有可能藏匿、转移财产为由,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由担保人冯建光提供银行存款人民币50000元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陈华颂、阜阳市颍州汽车运输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二、冻结担保人冯建光(公民身份号码:)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0000元。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黄旭红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林惠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