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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宿豫民初字第0196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张立军与胡林娟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立军,胡林娟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豫民初字第01960号原告张立军,居民。被告胡林娟,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立军与被告胡林娟排除妨害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立军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张立军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立军撤回对被告胡林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张立军承担。审 判 长  王东林代理审判员  王丽娜人民陪审员  闫长俊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 茹第1页/共2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