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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湾民初字第92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宋某某诉杨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湾民初字第922号原告:宋某某,男,1984年5月13日出生。被告:杨某,女,1984年11月27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宋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宋某某负担(已交)。审判员 张 丽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艳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