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拱商初字第197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黄佳君、应芳萍与应芳萍、叶雪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佳君,应芳萍,叶雪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拱商初字第1976号原告黄佳君。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陈燕青,潘琼华,浙江泰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应芳萍。被告叶雪峰,1979?年9月8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黄佳君诉被告应芳萍、叶雪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 判 员 楼妙娥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包婷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