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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饶民初字第6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高某与牛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饶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饶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饶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饶民初字第611号原告:高某,农民。被告:牛某,农民。委托代理人:赵培培,河北博陵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受理的原告高某与被告牛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高某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某自愿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高某负担。审判长  葛天会审判员  赵铁赞审判员  齐 冲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晨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