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木执字第54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赵海红与任美玲、玄立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木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木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海红,任美玲,玄立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木执字第547号申请执行人赵海红,,住木兰县。委托代理人孙凤英。被执行人任美玲,住木兰县。被执行人玄立宇,住木兰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海红与被执行人任美玲、玄立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法院(2015)木民初字第86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任美玲、玄立宇应给付赵海红执行款、案件受理费及申请执行费合计47653元。在执行过程中,任美玲、玄立宇先交付30000元,余款暂无能力一次性偿还,赵海红同意终结案件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法院(2015)木民初字第8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权利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持相关证据材料向本院再行申请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春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晓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