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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阿民一初字第83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米向红与陈星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勒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勒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米向红,陈星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阿民一初字第833号原告米向红,女,回族,1969年7月29日出生,住阿勒泰市。被告陈星君,男,汉族,住阿勒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米向红诉被告陈星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米向红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米向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米向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米向红负担。审判员  娄文武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