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阿民一初字第83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米向红与陈星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勒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勒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米向红,陈星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阿民一初字第833号原告米向红,女,回族,1969年7月29日出生,住阿勒泰市。被告陈星君,男,汉族,住阿勒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米向红诉被告陈星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米向红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米向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米向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米向红负担。审判员 娄文武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