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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鞍刑二终字第0033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二审立山鞠宝伟撤诉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鞍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鞠宝伟

案由

妨害公务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鞍刑二终字第00330号原公诉机关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鞠宝伟,男,1969年6月18日出生于辽宁省鞍山市,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地鞍山市铁东区申江社区农贸委钢城街**栋*单元*层**号33。因犯盗窃罪于1991年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1998年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4年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5年4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鞍山市第二看守所。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审理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鞠宝伟犯妨害公务罪一案,于2015年8月17日作出(2015)立刑初字第164号刑事判决,认定原审被告人鞠宝伟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鞠宝伟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鞠宝伟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鞠宝伟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鞠宝伟撤回上诉。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2015)立刑初字第164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沈 千 秋审判员 冷 新 生审判员 欧阳高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翰 闻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