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铁西民二初字第0081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原告林洪彬诉被告高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铁西民二初字第00816号原告林洪彬,男,1952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大东区。委托代理人许万立,辽宁凯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谭振。被告高强,男,1978年3月22日出生,户籍地,沈阳市铁西区兴华北街***号2-2-2,居住地,沈阳市铁西区。第三人沈阳市铁西区城建开发有限公司,住址沈阳市铁西区南十一中路32-1号,法定代表人:王建明。原告林洪彬与被告谭振、高强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5日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林洪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xxxx元,减半收取xxxx元,由原告林洪彬承担。审 判 长 张卫华审 判 员 王小娜人民陪审员 白 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 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