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厂执字第19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周铭与被廊坊华腾安防用品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厂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铭,廊坊华腾安防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厂执字第197号申请执行人周铭。被执行人廊坊华腾安防用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永祥,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周铭与被执行人廊坊华腾安防用品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1日作出的(2014)大厂民初字第106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廊坊华腾安防用品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周铭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6月1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合议庭审查核实,被执行人目前无可供执行财产,并经院长批准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大厂民初字第106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和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宝云审判员 胡 军审判员 冯爱民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同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