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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鄂枣阳民一初字第0024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陈金鑫诉陈海洋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金鑫,陈海洋,陈俊波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年鄂枣阳民一初字第00243号原告陈金鑫,居民。被告陈海洋,居民。被告陈俊波,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金鑫诉被告陈海洋、陈俊波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金鑫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陈海洋、陈俊波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金鑫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金鑫撤回对陈海洋、陈俊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陈金鑫负担。审判员 梅 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谢时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