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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兰民一终字第71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景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景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兰民一终字第71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景某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某,女,汉族,1961年5月25日出生,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上诉人景某某与被上诉人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上诉人景某某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景某某自行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武生审 判 员  石 林代理审判员  关 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芬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