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民一初字第73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8-06-27
案件名称
吕某与钦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钦某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一初字第732号原告吕某,女,汉族,1978年7月10日出生,住郑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委托代理人袁顺灼、许愿(实习),河南豫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钦某,男,住郑州市金水区。委托代理人罗桂芝、王成(实习),河南科技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某诉被告钦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原告吕某负担。审 判 长 安淑云人民陪审员 陈月云人民陪审员 张素萍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刘鑫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