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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台刑一终字第49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丁继宏犯故意伤害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丁继宏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浙台刑一终字第495号原公诉机关浙江省温岭市人民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丁继宏,农民。2014年3月28日因吸毒被行政拘留九日。2015年1月27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于同年3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温岭市看守所。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审理温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丁继宏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15年9月6日作出(2015)台温刑初字第1301号刑事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丁继宏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原审被告人丁继宏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丁继宏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丁继宏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丁继宏撤回上诉。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2015)台温刑初字第1301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敏莉审 判 员  姚芝芝代理审判员  朱 兴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朱重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