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卫民小字第23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张��豪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公司、李建军、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平顶山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卫民小字第239号原告张勇豪,男,1983年10月6日出生。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新华区光明路中段49号。被告李建军,男,1967年2月19日出生。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平顶山市分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湛河区南环东路北22号院工行火车站支行五楼。原告张勇豪诉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公司、李建军、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平顶山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张勇豪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勇豪撤回起诉,���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勇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2元,减半收取56元由原告张勇豪负担。审判员 张小磊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东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